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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量:2697

浙建站办﹝2019﹞64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2019年8月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造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造价管理办法》是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制度、加强造价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我省2004年、2012年相继出台了《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和296号令),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尤其是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深化,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造价管理办法》立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点,充分吸收“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充实。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造价管理办法》,对持续深化工程造价事业改革、促进工程造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造价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涉及修改条款十六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要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取消涉及造价员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满足信息采集实际需要,避免不合理增加建设单位等负担。
  (二)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科学决策、预防纠纷提供有力指导;明确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材料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获取。
  (三)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建设市场环境。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设工程有关造价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造价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造价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计划,把《造价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造价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引导广大造价执业人员正确理解条文内涵和实践要求,努力提高对《造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确保各项规定有效实施。要多措并举做好学习解读,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信息刊物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讨论座谈、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营造学习贯彻《造价管理办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建设各方对《造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支持。要注重将《造价管理办法》的宣贯与当地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做好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和联动,确保《造价管理办法》全面实施。
  (二)健全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与《造价管理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据《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造价信息监测和预警、工程价款分段即时结算、招标控制价信息共享、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信息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检查、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国有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建设双方合法权益,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强化监管力度。要根据《造价管理办法》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造价管理职责,加大计价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要注重管理和服务并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完善组织领导。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建立健全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高质量运行。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造价管理办法》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