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杭政[2001]1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招标投标中碰到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资来源、工程规模、工程类别,按有关法规自行确定资格预审条件。但资格预审的条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在事前送市招标办备案。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专业工程及非强制性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编制投标文件不少于20日。
三、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需变更、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位出具书面补充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报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备案。
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向市招标办投诉。经市招标办审核,如确有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招标。
五、对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可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7家(含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在排序前三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5家(含5家)以上7家以下的,招标人可在排序前二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3家(含3家)以上、5家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